5.8 生态流量泄放设施


5.8.1 不能满足生态流量下泄要求的水电站,应对生态流量泄放设施进行改造或新建。
5.8.2 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改造或新建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《小型水电站下游河道减脱水防治技术导则》SL/T796的规定。
条文说明
5.8.1 根据“十三五”农村水电站增效扩容改造总体目标“通过实施河流生态修复和电站增效扩容改造,实现优化电站布局,河流水量生态调度和电力梯级联合调度,保障河道生态流量,修复河流生态,增加可再生能源供应,消除安全隐患,提高防洪灌溉供水能力。”增加了本条,要求小型水电站在进行技术改造的同时,应对因农村水电开发导致的减脱水河段生态变化状况进行改造,科学确定河道生态流量及下泄措施,为河流生态功能修复创造条件。
5.8.2 生态流量泄放可采取下列措施:
    (1)设置生态机组并长期运行,承担生态流量泄放任务。生态机组的流量不应小于电站所在河流处的最小生态流量。
    (2)承担基荷发电任务的河床式或坝后式电站,可通过发电下泄满足生态流量。
    (3)库容很小的电站,可适当提高水位,通过泄洪堰顶溢流的方式泄放生态流量。
    (4)以保障生态流量为目标,新建或改造引水、泄水、冲沙、放空等设施。可在引水渠道进水段靠近河道侧装放水阀或闸;也可对冲沙闸、放空闸进行改建,既可满足生态流量泄放要求,也可符合冲沙、放空要求,还可改造闸门充水阀、水轮机蜗壳或主阀放水阀进行生态流量泄放,以及在溢洪道闸门上增设舌瓣门或增设虹吸管泄放生态流量。方法很多,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措施。
查找 上节 下节 收藏 笔记 条文
说明
返回
顶部

目录导航